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安徽省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規定》、《安徽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在銅陵市承接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等交易項目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代理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未能規范履職或履職不到位,影響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建立監管范圍內代理機構不良行為信用信息檔案,并對不良行為信息記錄與披露進行監督和管理。市、縣(區)信用信息共享互通。
第四條 監管機構主要通過日常管理,監督執法,投訴、信訪事項處理,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司法部門查實處理的案件等途徑獲取代理機構不良行為信息。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當事人在發現代理機構不良行為后,應當及時告知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條 不良行為處理堅持客觀公正、過責相當、量責一致、懲教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認定標準》為本辦法的附件,是監管機構開展不良行為記錄的標準。
第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采用記分制,記分有效期限為一年,已被監管機構記錄不良行為的代理機構,一年內再次發現存在不良行為的,記分采取累加。
第八條 監管機構應在認定記錄代理機構不良行為時書面告知被記錄代理機構,代理機構一年內不良行為記錄累計分值達到一定數值時,監管機構應在一定期限內披露其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期結束后不良行為信息轉為后臺管理。不良行為信息的披露媒介為省、市、縣(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和服務平臺的門戶網站。
第九條 代理機構不良行為披露以代理機構一年內不良行為累計記分值為依據,披露期限從最后一次被監管機構記錄不良行為(以公布日期為準)時開始,具體規定如下:
1、累計記分值在5分(含5分)以上10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為一個月;
2、累計記分值在10分(含10分)以上20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為三個月;
3、累計記分值在20分(含20分)以上30分以下,公布披露期限為六個月;
4、累計記分值在30分(含30分)以上,公布披露期限為一年。
第十條 不良行為記錄是代理機構管理考核和信用評價應用的重要內容。銅陵市各業主單位要加強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應將不良行為記錄情況作為代理機構參與國有投融資(含控股)的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的資格條件,原則上不得委托處于不良行為披露期的代理機構代理交易業務。
第十一條 監管機構應當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不良行為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體系聯建機制。
第十二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提供代理機構不良行為信息的發布、查詢等服務。
第十三條 在不良行為記錄和披露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規定與《銅陵市建設工程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管理辦法》(建政〔2016〕154號)相關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
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所代理業務按規定應進而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每次記3分。
二、超越委托人授權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每次記3分。
三、交易文件出現以下情形的予以記分:
1、存在以抬高資質門檻等方式限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評標辦法設置存在不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每次記3分。
2、存在編制不規范、不嚴謹、前后條款矛盾、歧義等情況或者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內容不完整、或標底編制有偏差,影響正常開評標工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每次記3分;
3、存在編制不規范、不嚴謹、前后條款矛盾、歧義等情況或者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內容不完整、或標底編制有偏差,導致投標人廢標家數達到50%及以上的,每次記5分;
4、存在編制不規范、不嚴謹、前后條款矛盾、歧義等情況或者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內容不完整、或標底編制有偏差,造成項目流標的,每次記10分。
四、交易文件及交易結果未按我市有關規定及時備案或發售的交易文件與備案的文件不一致的,每次記3分。
五、處理質疑、異議和配合監管部門投訴處理時出現以下情形的予以記分:
1、不及時受理回復質疑異議、對質疑異議問題未明確響應回答或存在推諉現象,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每次記2分;
2、不及時受理回復質疑異議、對質疑異議問題未明確響應回答或存在推諉現象,造成開評標活動終止、流標或引起投訴等嚴重后果的,每次記5分;
3、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管部門處理投訴的,每次記3分。
六、組織開評標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予以記分:
1、開評標準備工作不充分、不遵守交易中心場地管理規定、工作人員行為不規范、組織混亂而影響交易秩序的,每次記2分;
2、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以帶有誤導性或傾向性言語影響評委等干擾獨立評審行為的,每次記3分;
3、因開評標過程資料收集保管不當對后期質疑異議、投訴等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每次記5分;
4、未按照《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數據規范》填寫信息,出現信息漏填、錯填、不及時填報等情形,每次記2分。
七、因資料準備不全耽誤中標通知書備案的,每次記2分。
八、因代理機構責任,發布的預中標公示、中標(成交)公告等發布內容有誤的,每次記3分。
九、在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或向招標監管部門反映的,每次記3分。
十、代理過程中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調查、工作檢查、考核或在調查、工作檢查、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記3分。
十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招投標代理業務的,或超越資格許可范圍從事代理業務的,每次記10分。
十二、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每次記20分。
十三、在所代理的交易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每次記20分。
十四、存在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每次記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