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關于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工程的通知
建設部建建[1996]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工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基建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用事業發展迅速,對促進國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依賴行業特權壟斷市場、肢解工程發包等不正當行為。主要表現為:在工程承包中,有關單位強行壟斷本專業的建設項目,要求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必須采購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否則不予驗收工程,不予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這種做法,不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施工中,總包(包括施工總包,下同)單位有能力并有相應資質承擔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和清運渣土的,應當由其自行組織施工和清運;若總包單位需將上述某種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但必須由總包單位統一進行管理,切實承擔總包責任。建設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明確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除總包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單位。
二、單項工程或住宅小區以外的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電訊、消防等工程項目,應依法按工程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投標、公平競爭,優選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包。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行壟斷承包本專業的工程項目。
三、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應主要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并明確責任,擇優選購,加強檢查驗收,切實保證材料、設備的質量。建設單位需要自己定貨采購的,要在合同中明確其責任和要求。對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劣質材料、設備,承包單位有權拒絕使用;若建設單位強行要求承包單位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行要求承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有關方面,應按規定及時組織各有關部門共同驗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參加。工程按規定經驗收通過后,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電訊等公用企事業單位必須按規定接通管線、線路。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督檢查,同時,要建立舉報制度,發揮全社會的監督作用。對于壟斷市場、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嚴肅查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關于在工程建設中深入開展反對腐敗和反對不正當競爭的通知》中的規定,對違法單位的負責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執法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