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處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投訴調查處理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前款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采礦權(探礦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等活動。
第二條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受理和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投訴。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或者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先提出質疑或異議的,投訴人應先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或異議,應提出質疑和異議的而未提出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將不受理其投訴。
第二章 投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五條 舉報投訴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統一登記審查受理后,再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政府采購項目投訴人應在質疑答復期滿15個工作日內提出。其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投訴參照執行。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為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工程施工項目授權代表必須是擬任該項目的項目經理,監理項目授權代表必須是擬任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個人投訴的,還應當提供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未參與本次投訴涉及的交易活動,或與該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未提供有效的線索、證據的;
(三)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四)投訴書署名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五)超出投訴時效的;
(六)投訴人對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滿意,且未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人主動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的。
第九條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受理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計算,并應在決定受理當日書面告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緩發放競得通知書。
第三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十條 投訴調查應按法定程序和時間進行,如情況復雜等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間內辦結的,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延長調查時間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十一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員進行,做好筆錄并經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以下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資料等書面證據;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訴;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第十二條 投訴調查結束后須形成調查投訴處理決定書,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事項;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三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終止投訴調查。但對于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不得免除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投訴處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將其虛假、惡意投訴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七條 投訴人、被投訴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真實資料,并對提供的證明材料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報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涉及的鑒定費用,申請鑒定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條 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投訴處理決定書(示范本)
附件
投訴處理決定書(示范本)
投訴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被投訴人: 地址: 聯系電話: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關于×××(招標、采購)項目(編號:)的×××(具體事項)不滿,于××年××月××日向本單位提起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經審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予以受理。
投訴人投訴事項:(一)……;(二)……;并提供了(相關事實和依據)的證據材料。
針對投訴人提出的投訴事項,經我局認真調查、核實,認定的事實如下:(一)……;(二)……。
根據上述事實,我局認為,投訴人關于×××(具體事項)的投訴成立(或缺乏事實依據)。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二)……。
投訴人如對本次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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